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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耻辱壁”:元朝的红泥粉壁

时间:2025-08-02 22:52 作者:一千克拉

家门“耻辱壁”:元朝的红泥粉壁

    粉壁,指在古代经过简单粉刷和修饰,用于书写或绘画的墙壁。由于具有书写、绘画功能,粉壁成为了古代官方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体。粉壁被用来公布法律,汉代就已出现。东汉中后期,类似春秋战国时期“悬书”的扁书开始流行,诏书多“改著板上,一劳而九逸”,但粉壁并未被完全替代。

    唐宋时期,粉壁的作用再度凸显,成为连接朝廷与地方政令上情下达,教化世人的重要载体。粉壁通常分布在州县衙署门、治所城门、市曹、通衢、寺观、驿铺、津渡、邸店以至乡村村落等人群流动的聚集处。

    有墙有壁的地方,才有“粉壁”,茫茫草原估计是没的。然而,这丝毫不妨碍由宋入元之后出现的各种新类型粉壁。蒙元政府将对民众的劝谕教化以及社会观念塑造与粉壁充分结合,使粉壁成为地方社会治理的创新工具。“红泥粉壁”因此登上历史舞台,独当一面,成为立在“重点管理对象”民家私户门前的“耻辱壁”。

    元朝分布最广的粉壁为“排门粉壁”,即挨家挨户设立的粉壁。中统二年(1261)五月,中书省讨论钞法,宣抚杨果提出:“但令比户粉壁,严伪造之禁。”其中的“比户粉壁”即排门粉壁,这是蒙元政权较早的关于使用粉壁的记载。

    至元十七年(1280)七月,鉴于江南社会动荡,元政府发布诏令:“今后作歹的人,为头儿处死,财产、人口断没。安主、两邻不首,同罪。这般排门粉壁禁治,更差知军马的官人调度呵,歹人不生。”

    来自地中海的旅行家马可·波罗(1254—1324)在其闻名世界的《寰宇记》(又称《马可·波罗游记》)中曾对元初杭州的排门粉壁情况留下这样一段记述:

    “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一切外国商贾之居留此种地域者,亦书其名及其别号、与夫人居之月日暨离去之时期,大汗由是获知其境内来往之人数,此诚谨慎、贤明之政也。”

    马可·波罗称杭州是“世界上最美丽华贵之天城”,当然,元朝统治采用排门粉壁来管理该城的人口情况实属“贤明之政”。此外,针对特殊流动的职业群体设立的,如船户,以船为家,只能用“粉板”代替粉壁。

西湖边“马可·波罗”模仿者

    这种管理手段被明朝延用。明初重臣李东阳(1447—1516年)经过三河县(今河北三河市)时,有诗写道:“满县柴扉半不开,纷纷车马动浮埃。连延粉壁题官户,尽属风云感会来。”诗中的“粉壁题官户”,就是明初使用粉壁管理的真实写照。

    元朝之前,民户私家门户的粉壁,很少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书写官府对某个民户的处罚更是偶尔一见。编纂于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提到,有少许判文要“榜地头”,就是要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张榜。

    元朝对于盗贼的惩治与预防多采用粉壁之法,其中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创新办法,特别针对犯罪者施行“红泥粉壁”,将罪行、姓名书写于壁上,以示警戒,直到改过之后,才能除去。据《元史-刑法志》记载:

    “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粉壁,添録过名。”又有“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等等。

    针对农村游手好闲之人以及为非作歹的豪民,元朝政府也让他们“面壁”。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元朝发布“立社”诏令,其中,对于农村游手好闲之人规定:

    “若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尊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从社长叮咛教训,如是不改,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日,对社众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应当,候能自新,方许除籍。”

    大德七年(1303)江浙行省发布的另一则文件规定:奸豪滑吏把持官府者,置立板榜,所在官司悬挂,仍大字书写粉壁,再犯,断罪移徙,以惩后来。

    上述二条所说的粉壁是专门为惩治特定人户设立的,立于犯过错之人的门首,以红泥装饰而成,取其醒目的特点,使犯过错之人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引以为耻,达到惩戒和改过的目的。

    大德四年(1300)十一月,官府严禁贩卖私盐,对于犯罪者的惩治手段之一,将其姓名大字书写在门首粉壁上,并由官府定期巡察:

    “今后犯盐经断贼徒,各于门首粉壁,大字书写‘犯盐经断贼徒’六字,官为籍记姓名,责令巡尉、捕盗等官,每月一次点名抚治,务要改过,别求生理。出入往回,须使邻佑得知,三日之外不归者,即报捕盗官究问。三年不犯,邻佑保举,方许除籍。”

    大德九年(1305)二月即制订《断贼徒例粉壁》的条例,从国法条例的明文规定,将盗贼之罪行遍行出榜粉壁晓谕。

    与“外扬家丑”的红泥粉壁相得映彰的,还有“充警迹人”制度。据《元语言词典》,“警迹人”即实行监外管制的罪犯。官府在这种人的家门口立一面红泥粉墙,其上开具姓名、犯罪事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接受督查,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通过昭示盗贼犯人之劣迹,以彰其过,达到“自警亦警人”的目的,也有些类似于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

     “警迹人”制度并非元朝独有。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都在实行类似“警迹人”的制度,只不过形式、方法、名称各不相同而已。现代社会,“警迹人”制度从未消失,只是名称已改为“重点对象管理”,有专职部门负责实施。而粉壁也经由改头换面,以不同的新面目一再重现。

    在元朝,“警迹人”还是被社会监督的对象,然而明代对于“警迹”的解释又翻出了一些新意,据《明律集解附例》所云:警是巡警之意,迹如踪迹之迹。谓充巡警之役以踪迹盗贼之徒,盖以盗捕盗之法也。由此可见,明朝“警迹人”似乎可以“戴罪立功”,充当主动监视的耳目,起的是以盗制盗的作用,不可小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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