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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劳资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社会保险法劳动者不缴费的是

时间:2025-08-04 08:35 作者:风三雷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劳资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社会保险法劳动者不缴费的是


福利待遇、竞业限制等劳动争议案件上升,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劳资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法治聚焦)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后,承包人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等责任?

近两年来,福利待遇、竞业限制、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

【案情】不缴社保,每月多给一笔补助,“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能签吗?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入职第二天,朱某和保安公司签署一份声明,约定朱某自愿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

入职一个多月后,朱某向保安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朱某主张,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侵犯了其法定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保安公司认为,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朱某为了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说法】《解释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法官提示,一些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换取眼前补助,短期来看收入增加,但存在很大的风险,也损害自身长远利益。例如,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等。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失去通过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和成本的机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者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情】冉某曾在某康旅公司担任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

去年4月,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冉某提出,某宾馆、某康旅公司的股东某农旅公司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法表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规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作出的规定,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

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劳动者知悉范围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案情】郑某在某甲医药公司期间,接触过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辞职时,郑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此后,郑某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并告知某甲医药公司。某甲医药公司认为,某生物公司与该公司均系生物医药公司,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郑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范围应限于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事项的必要范围之内,应与劳动者知悉的关联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约定的不竞争的主体包括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郑某仅接触过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的保密信息,其负有的不竞争义务应当限于上述两款药物。

对比郑某入职的某生物公司的产品与某甲医药公司的产品、某乙医药公司的上述两款药物,虽然均包括癌症治疗产品,但从适应症和用药方案上看,不具有可替代性。审理法院认定,郑某入职的公司不属于与某甲医药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判决驳回某甲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

《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平衡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建筑工程转包他人,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案情】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又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在作业时,张某从高处坠落受伤。有关部门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某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某建筑公司并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虽然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说法】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既体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劳资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高飞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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