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博主讨论,在性侵案件中,是否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说下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不仅涉及是否“疑罪从无”原则,而是涉及到更大层面的刑事制度完善问题。
第一,女性的言辞证据是证据,男性的言辞证据,也是证据,在两者产生冲突时,简单的适用“疑罪从无”,或者不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都有失偏颇。
第二,更加合理的方式,我认为应该引入对双方的交叉询问制度。
即由控辩双方,对男女双方逐个展开交叉询问。
当两人对同一件事情的表述,存在完全相反的冲突时,必然是有一方在说谎。
谎言,只有在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时,才更容易被识破。如果只是由办案机关单方面去询问或沟通,由于办案机关存在错案责任追究压力,以及带有一定的职业天然立场,这种单方面的询问或沟通,比交叉询问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法院的审判流程,我建议应该大大前置。
对于这种言辞证据占有绝对比例的案件,个人建议应该实行快审快判(或者也可以被称为法院预审),即由法院进行快速介入,然后由控辩双方当着法官的面,进行交叉询问。
因为在言辞证据占有绝对比例的案件中,没有什么太多其他证据了。你让公检办案机关憋在那儿,走流程,把时间拖得很长,有什么意义呢?
除了增加公检机关的错案责任压力之外,我觉得没有什么其他太多意义。
还不如让法院快速介入,让控辩双方当着法官的面,进行交叉询问,看看到底谁在说谎。如果谎言被戳破,则该怎么办便怎么办。
如果经过交叉询问和对质,发现女方的证词存在很大漏洞,或者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则可以把男方当庭释放。反之,如果发现男方的证词存在很大问题,则可以继续羁押,往下经办。
另外,预审阶段的法官,只负责预审,不负责后期正式审判,即到了后期正式审判阶段时,可以换个法官进行审理,以避免同一个法官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正式审理阶段的结论。
同时,对于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我建议根据不同阶段下的不同证据,进行区分。
比如,假设到了正式审判阶段,由于出现了新证据,导致案件结果和预审判断出现不同,则不是预审法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追究法官的责任。
第四,对于控告不实和诬告,要进行区分,并且要对诬告进行处罚。
有些属于非故意的控告不实,比如,以为对方是性侵自己,但其实属于误会,这些可以不被追究责任。
但有些属于诬告,比如,想通过控告对方性侵,来讹点钱,但其实整个过程自己是自愿的,或者是事先谈好的,或者对方根本没有性侵,自己明知却仍然故意为之,这种属于诬告陷害罪,要进行追责。
法律不是摆设。
如果明显的诬告陷害情形,不能被追责,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进行损害执政合法性。
对于一方是否存在诬告情形,结合上述的交叉询问制度,也更容易被发现。
以上供参考。
1、中国人自己的经济学-----市场是有成本的,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很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