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2 20:28 作者:水墨清云
把艾滋病人的隐私权,放到一个极高位置,我认为是立法上一件极其扯淡的事情
#女子婚后一年发现丈夫隐瞒艾滋病史#
这个婚也是结的让人有些奇怪。2023年2月9日结婚,但婚后一个多月便开始分居,婚姻期间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
难道男的是同性恋?
找个女的结婚,只是为了保持一个形式上的婚姻状态?
对于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个人认为不应高于配偶的知情权。因为艾滋病属于通过性生活传染的高风险疾病,目前无治,配偶的知情权对应的是生命权。
在任何情况下,生命权都应该高于隐私权。让艾滋病人的隐私权,高于其他人的生命权,这是讲不通的。
另外,除了配偶以外,其他与艾滋病人即将发生性关系的人,也有权利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艾滋病人在即将跟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我认为有法律责任和义务,告知对方自己患有艾滋病,否则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艾滋病是绝症,目前无治,隐瞒艾滋病的情况,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极大损害,跟杀人或致人重大损伤,没有本质区别。
把艾滋病人的隐私权,放到一个极高位置,忽视或损害相对人的知情权,以及背后对应的生命健康权,我认为是立法上一件极其扯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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